《細則》適用于我國境內生產的風電、太陽能發電、常規水電、生物質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電量對應綠證的核發及相關管理工作,明確國家能源局對綠證核發、劃轉、核銷實施統一管理。綠證核發由國家能源局電力業務資質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統一組織,原則上以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推送數據為基礎,與發電企業或項目業主提供數據相核對,主動向發電企業或項目業主核發綠證,核發數據歸集及信息披露及時、準確,全過程數據真實可信、防篡改、可追溯。
發電企業或項目業主在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完成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建檔立卡后,有關信息自動推送至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并建立唯一的實名綠證賬戶,可使用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注冊的賬號直接登錄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參與綠證核發和交易,查詢、管理其持有的綠證。參與綠證核發交易的發電企業應承諾不重復獲取可再生能源電量環境價值收益。
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依托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按月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電量核發綠證。每1000千瓦時可再生能源電量核發1個綠證,不足核發1個綠證的當月電量結轉至次月。根據不同能源發電類型核發綠證:
(一)對風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量,以及2023年1月1日(含)以后新投產的完全市場化常規水電機組上網電量,核發可交易綠證。
對項目自發自用電量、離網項目可再生能源發電電量和2023年1月1日(不含)之前投產的常規水電機組上網電量,核發不可交易綠證,綠證隨結算電量劃轉。
常規水電機組投產時間以機組通過啟動試運行為準,同時擁有2023年1月1日(不含)之前和以后投產機組的水電項目,應在建檔立卡環節加以區分。
(二)對于源網荷儲、風光制氫(氨/醇)、燃煤自備電廠可再生能源替代等包含多種發電類型、儲能裝置的一體化項目,項目業主應委托電網企業或其他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為其不同的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單獨裝表計量。其中,風光制氫(氨/醇)、燃煤自備電廠可再生能源替代項目,可再生能源發電電量核發不可交易綠證。
(三)配備儲能設施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儲能設施放電電量不核發綠證。項目應對儲能設施充放電量單獨計量,現階段未配置獨立計量裝置的,按項目上網電量扣減下網電量的原則核發綠證。
可參與市場交易的綠證核發范圍動態調整。